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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2 17:21: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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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的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长沙市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上浮10%执行;执行二类价格的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执行;执行三类及基层价格的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下浮15%执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按省定基准价下浮10%执行;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长沙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PG电子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数字化摄影(DR)”“X线计算机体层(CT)螺旋平扫”等18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X线摄影成像、PET/CT等七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省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应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工作,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PG电子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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